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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虎豹一场源代码引发的血案CP产品

发布时间:2017-9-14 15:47:10   点击数:

  年的春节,对于花仙子游戏(化名)的创始人暨CEO小南来说,是一个多少有些苦涩的春节。

  一切的事件起源于年十一之前的一次产品路演会。在那次由第三方主办的产品路演对接会上,小南的公司花仙子游戏所研发的一款消除类游戏被在座一家大型的发行商CEO看中,对方在明确表示兴趣之后邀请小南在第二个星期有空时来公司“聊聊”。能够得到业内知名发行商的垂青是一件值得高兴的事情,小南感觉自己的努力没有白废。于是在第二个周末,他欣然的踏上了前往发行商公司的道路。但不想,这却是“错误的开端”。

  小南事后回忆后,在发行商公司里接待自己的并不是事先表示兴趣的CEO。而是一位发行线的负责人,不过考虑到CEO家大业大事务繁忙,小南也没有放在心上。对方在指出了对产品的几点意见之后提出了合作方案——首先,对该发行公司开放产品源代码,其目的是为了接入公司发行平台,进行相关的调优工作。其次,为了保证双方的利益,产品首先在公司的平台上进行为期两个月的共两轮测试,数据达标后可以获得下一步洽谈合作的许可,但是在洽谈取得圆满结果之前,花仙子游戏不得将产品交与其它公司。

  时间过的不快也不慢。两个月的时间转瞬间就过去了一个半月,用小南的话说是从这个时间结点开始该发行公司对于本公司的产品开始表现不大上心,也并不积极。而在两个月过后测试截止后,按照之前的约定,小南的产品达到了可以合格线,但在他打算与发行商进一步洽谈的时候发行线负责人却几次闭门不出。只是先后两次提出了新一轮的修改意见,在小南按照其意见进行修改之后,得到的却是一个令人瞠目结舌的结果——该发行线负责人约见小南之后明确表示:“由于这款游戏的类型特点决定了其比较难推,因此公司打算将这款产品放弃。”而对于此前为何要花大力气把小南约过来聊并测试产品该发行线负责人解释为是“这是CEO的个人爱好,他总爱鼓捣这类型的产品。但这无法代表公司整体行为。”在随后,对方拒绝进一步解释。

  产品研发半年,测试了一个多季度,最后换回这样的结果小南多少心有不干。但是最为重要的是,由于此前小南已经按照这家发行商的指示将源代码开放给这家公司。等于对方已经实质性的拥有了游戏的全部源代码,而这对于小南麾下的花仙子游戏无疑是一个天大的打击,似乎一切还未开始,就已经结束了。考虑到对方公司的体量、级别最终即便诉诸公堂并胜诉,对于小南这样的公司来说也是根本耗不起的结果。

  也正因此,带着郁闷的小南也就此找到了手游龙虎豹,希望能够让手游龙虎豹为其支招,能够避免进一步的损失。而龙虎豹在就此事件与相关的法务律师进行沟通的过程中对方明确的表示“事实上此类型的事件缕见不鲜”。也正因此,今天龙虎豹就打算结合小南的案例以及这一类型的事件结合CP在产品出现前后往往忽略但是却又容易导致自身权益受损的事件进行一一的分析,一方面是为小南支招,另一方面也是希望后来者能够去尽量的少走一些坑。

  坑之一:你的合作级别到没到开放源代码的级别?

  事实上,本起事件所引发龙虎豹的第一个疑问就在于“开放源代码”。而涉及到文中所隐去名称的这家发行公司,此前还曾像国内另外一家CP要求提供产品的源代码。而其目的仅仅是为了“修改BUG方便”。

  一前一后两起事件引发了龙虎豹的好奇,这主要是因为在国内大多数发行商与CP的合作中,实际上涉及到源代码开放的少之又少。一般来讲,涉及到这种类型的合作有两种,一种是双方涉及到资本层面的介入与合作。而另一种,则是常见于一些一次性买断合同,即CP将产品以一次性的打包价格完全出售。这样做的结果是CP本身不承担后期所引发的纠纷与相关产品改版事宜。而相应的,产品后期所产生的收益也与CP无关。而在这种合作模式之下,由于源代码已经完全以出售的形式授权给发行商,自然而然的对方也有对于源代码的反编译权利。

  但是问题在于,大多数的CP与发行商的合作,还到不了这个级别。在大多数情况下,发行商与CP之间关于产品的合作对接是如下模式:第一、双方签署相关协议。第二、发行商获取CP本身产品的包和后续发展的PPT,了解其未来的计划。第三,发行商通过自有的SDK接入CP的游戏中。以上三步均不涉及源代码相关的内容——那么真正到了除BUG与产品产生版本更新相关需求的时候,如何进行呢?龙虎豹就此问题采访了发行商蓝港互动,对方明确的表示“关于这方面的工作,蓝港的做法是直接提出需求,汇总之后交给CP,由CP来进行。”由此可见,简单的改版、测试程序稳定性乃至是除BUG都与开放源代码无关,但在很多情况下,CP往往被发行商的言之凿凿所说服。

  那么,什么样的产品才涉及到开放源代码呢?就这个问题龙虎豹与国内知名的游戏制作人、蓝港互动发行商常务副总经理王世颖进行了沟通,对方明确表示一般来讲有两种可能:“第一,是日本的一些企业,由于其不了解中国发行商的需求,因此索性将源代码直接交给发行商,其目的是方便发行公司进行本地化的修改。但也并不是全部日本企业都会这么做,像SE这样的大公司仍然会选择将源代码握在自己手中。真正选择这做的往往是一些日本非一线的手游企业,这种开发模式往往在国内被冠冕堂皇的冠以‘联合开发’的模式。第二,则是常见于国内一些打算进行资产清算的小公司,但到了这一步,公司已经不打算做了。所以所出售的价格也不会很高。”但不管是哪一种情况,可以看到的是对于像“花仙子”这样还打算在手游大潮中激流永进的CP来说,显然都并不符合。可以说,花仙子在这一块,首先着了这家发行商的道。

  坑之二:你与发行商的书面的相关协议是怎样的?

  坐在龙虎豹面前,小南谈起这件事显然心有不干。而在与龙虎豹进一步的沟通之后,龙虎豹则找到了第二个被“花仙子游戏”在这次合作中所忽略的第二个坑,那即是你有没有签署相关的协议。

  按照小南的说法,“花仙子”在这次合作中也的确与这家发行商签署了协议。但是问题在就在于,这份协议中拥有诸多不平等条款。比如说其规定了“花仙子”的这款消除游戏只有在两次数据测试达标后才能够继续洽谈。但是“继续洽谈”的含义是什么?却并没有具体的解释。与此同时,如果数据达标最终发行商却因人为因素拒绝签约要对花仙子如何补偿也没有做任何的要求。换言之,“花仙子”与这家发行商所签的其实是一个单方保底合同——而尽管没有明文的规定,但在一般的商业合作模式中,本应是双方共担风险的。

  事实上“花仙子”的境遇也是国内大多数CP的境遇。基于种种原因(或是对于发行方品牌的认可,或是因为人情关系),所以往往其在产品的前期测试阶段对于相关协议极不重视,而这在事后却往往成为其无法维护自身权益的问题关键所在。拿花仙子游戏来说,他们在最初也并不是没想过这份协议过于苛刻,但是发行方仅仅简单的一句话就打消了其疑虑。对方称“这不过就是走个形式,具体的到时候咱们肯定要坐下谈。”

  问题就出在这里,发行商一年要见几百甚至上千个产品,同一类型的产品一天也许就要见上二三十个。龙虎豹不可否认的确有一些CP极为出色,但问题在于大多数CP(包括花仙子游戏在内)其实公司水平属于中等偏上。产品做好了温饱不难,但像《刀塔传奇》一样其实很困难。也正因此,这样的产品见的多了发行商难免会多家对比,进行压价甚至是反悔。事实上这也无可厚非——但问题在于浪费的时机谁来弥补?拿花仙子的这款消除游戏来说,光测就测了一个季度,那么这其中所耗费的时间与人力成本如何去弥补,谁来弥补这都是个问题。也正因此,协议的作用就在于此,他事实上是对于合同的签署双方(包括CP与发行商)随后动作的一种规范督促动作。然而遗憾的是,在多数情况下,或由于人情关系,或由于CP对于发行商或渠道的单方认知。这一过程往往是被忽略了的。

  坑之三:软件著作权与保密协议的重要性你知道不知道?

  软件著作权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在今天,稍微有点规模的CP往往在第一时间会对产品申请软件著作权。而“花仙子游戏”也不例外,这恐怕是此番唯一值得欣慰的一点。

  软件著作权的作用何在?对于很多CP来说可能是有一些模糊或者说是存在误区的。对于这个问题,龙虎豹专程走访了北京大器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律师王韵先生。在面对这个问题时王韵先生首先严肃的纠正了龙虎豹的一个错误,他明确指出一点,那即是“在我国,版权本身的生效并非是以软件著作权登记之日为准的。而是在产品完成之日起,其版权自然生效。”

  那么,软件著作权的作用究竟何在呢?王韵律师表示:“在我国,软件著作权的作用主要在于通过登记备案之后帮助原创方在维权时有据可依。”而这种有据可依据其透露主要是通过源代码的登记备案,如“前三十行、中三十行、后三十行”等等进行登记备案,当发现某产品与之高度重合甚至是完全一致时,即可通过登记备案进行取证维权。

  无独有偶的是,去年年底业内一起案件恰恰也证明了软件著作权的作用所在。在当时,蓝港互动发现九合天下旗下的产品《巨龙之怒》与本公司旗下的《王者之剑》有多处相似,在经过多方取证之后最终诉讼成功。而在这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蓝港认为在取证过程中对于《王者之剑》每一个版本源代码的妥善保管与软件著作权的及时登记是其胜诉的关键所在。

  在另一方面,尽管王韵律师充分认可“软件著作权”在对于CP权益保护中的巨大作用。但他同时表示,与“软件著作权”相比,“保密协议”在维护权益过程中更为关键,但也更容易被CP所忽略。他表示:“相对于软件著作权,保密协议的签署可以对源代码获取方的行为做出更为有效的约束。同时结合软件著作权可以更好的做到有法可依,以便CP方维权。”而一份完善的保密协议,应该涵盖“保密范围、保密措施、违约金以及权限规定”这四个方面。

  而前文所述,蓝港互动状告九合天下的诉讼案件中的胜诉方蓝港互动,据龙虎豹所知为了维护自身权益与公司内每个接触代码的人员都会签署保密协议,并进行相关的培训。不可否认的是,这些工作也许会不会%的带来完美的结果,甚至可能会将CP拖入到无尽的诉讼中去。但是至少在某种层面上他可以做到CP在维权过程中“有法可依”。

  坑之四:中止协议,你签署了没有?

  眼见着这家发行商不靠谱,小南来找龙虎豹的另外一个需求其实也很简单。那就是希望龙虎豹能够帮助其对于产品进行包装和宣传,甚至是找到一家合适的发行商。

  对于这个需求,本着“为CP服务”的准则和心态,龙虎豹本该欣然接受。但是话到嘴边龙虎豹却忽然想起了一点,多嘴的问了一句“你的产品是否和这家发行商签署了任何中止协议?”而得到的答案是否定的。

  这个问题是包括花仙子游戏在内很多CP可能忽略的又一个重要之处。尽管这家发行商最终不靠谱,但是做为最初与其签署了协议(虽然是单方保底的不公平协议),尽管最终对方已经通过口头表达了不在发行这一产品。但是按照协议规定,花仙子游戏的产品已经达标,其符合发行商“继续洽谈”的需求,而且合同中明文规定在此期间不得接洽其它发行商。那么在这种情况之下,小南如果冒然的将产品接入了其它发行商而没有与该发行商签署中止协议,实际上该发行商在某种程度上是可以拿着当初的协议与合同去状告花仙子游戏违约。

  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在于此前花仙子游戏与这家发行商签订了条件比较苛刻的协议。尽管条件苛刻,但签署双方在实质上就产生了合同关系。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1条关于合同中止的解释中,在七种情况下,双方的合同可以中止。这七种合同分别为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2)合同解除;(3)债务相互抵销;(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5)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全部债务的,合同部分或全部终止);(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7)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而由于此前花仙子游戏与发行商所签定的不平等条约导致这款游戏在产品发行合同上的归属与双方的权利义务存在诸多问题。这使得除了花仙子游戏与发行商签订“中止合同”外,似乎还没有别的办法去解决这个问题。

事情的最后是花仙子游戏表示将会在随后的时间里去签署中止合同——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举动。在正常情况下,如果产品不温不火,也许发行商会对其不理不睬。但如果该产品在别的发行商旗下突然间大红大紫,那可就是另外一个问题了。

  结语:维护自身权益,要敢于对发行商说不

  在与花仙子游戏沟通的过程中,龙虎豹所能感觉到的最大一点就是以小南为代表的这家CP的诸多人均性格内敛,对于自身权益的维护处于极度的盲点。而除此之外,基于种种原因,他们不愿意或者说也不敢对发行商和渠道说一声“不”。拿小南来说,当龙虎豹问其为什么当初不多问问,或者提出异议时。小南的回答是“大家都挺不容易,我也是怕给别人惹麻烦”。

  这样的心态颇具代表性,且不在少数。在手游这个当前CP特别是中小CP处于绝对弱势的环境之下,很多CP其实是不敢对发行商和渠道说一个“不”字,或者说是多问一句的。他们所相信的是发行商的品牌,以及人情关系网。诚然,在大多数情况下,成名的一线发行商不会做如文中一般的事情,但是凡事总有例外,个别的行为往往难以避免。而这种行为一旦出现,对于CP来说打击却往往是致命的。

  也正因此,龙虎豹对CP想多说一句:那即是在今天这个环境之下,为了自身的合法权益,有的时候是需要挺直腰杆的。该争的东西一定要争,不合理的东西一定要放。而有的时候不要怕被人当成白痴或者给人惹麻烦,要多问一句。拿文中小南的案例来说,事实上可能只要多问几句,类似于“开放源代码”这样荒唐的事件就不会发生。但是遗憾的是没有如果,事实已经构成。龙虎豹除了期待那份中止协议并尽可能的帮助这家CP之外,恐怕剩下的就是祝他们好运了。而在此,龙虎豹也希望各家中小CP在当前的环境下能够提升自身的维权意识,关于这方面请各家中小CP能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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