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10月,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正式挂牌成立了全省首个“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确立了涉少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统一审理的“三审合一”的受案模式。同时建成全省法院系统首个心理咨询中心,聘请18名专业心理咨询师义务为未成年当事人心灵“把脉”,探索在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中引入心理咨询疏导机制。然而,当前心理咨询干预工作大都停留在个案帮扶,尚未触及探索该项工作内在规律,更无相应规章制度。为此,本研究随机抽样选取了87位涉案未成年人,对未成年案件综合审判中引入心理疏导机制的实践价值进行评估,并对心理疏导机制运作程序中的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未成年人;心理咨询;心理干预引言:源于制度缺失阴影下的实践困惑年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成立武汉市首个少年刑事审判庭。年10月9日,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正式挂牌成立了全省首个“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确立了涉少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统一审理的“三审合一”的受案模式。同时建成全省法院系统首个心理咨询中心,内设心理疏导治疗室、沙盘游戏室、情绪宣泄室三个功能区域,聘请18名专业心理咨询师义务为未成年当事人心灵“把脉”,探索在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中引入心理咨询疏导机制。然而实践中我们发现,当前心理咨询干预工作大都停留在个案帮扶尚未触及探索该项工作内在规律,更无相应规章制度。为此,本研究随机抽样选取了87位涉案未成年人,对未成年案件综合审判中引入心理疏导机制的实践价值进行评估,并对心理疏导机制运作程序中的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一、未成年刑事案件心理疏导机制的基本概念未成年刑事案件心理疏导机制是立足于实现教育矫正的司法目标,由心理咨询师通过开展心理测评、心理评估、疏导干预等专业方法,全面探究和判明未成年人犯罪心理及个体与社会原因,为贯穿审判全程的教育矫正及司法裁判提供客观依据的少年审判工作机制,是法学与心理学叠加效应的融合。必须明确的是,在未成年刑事案件处理的全过程中,心理疏导机制只是起到润滑剂的作用,心理学知识不能违背法院的规章制度,心理咨询等手段不能代替法院的案件审理过程。将心理疏导机制引入少年法庭的根本目的在于:辅助案件审理的各个环节,使得案件取得更好的效果,让当事人既能够得到应有的教训,又能够坦然、勇敢、正确地面对自己今后的生活,避免一次错误毁了一个少年。二、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引入心理疏导机制的必要性(一)心理问题普遍存在的迫切需要我院采用SCL90量表对87位未成年犯进行了心理健康测试,结果汇总如下:(二)实现“个性化”、主体性法庭教育的需要心理学研究发现,在一定的文化背景与教育条件下,同龄的未成年人一般总处于同一发展水平上,表现出相似的心理特点,但由于遗传素质、教育条件以及社会环境的不同,个体各种心理机能开始出现与发展的具体年龄、发展的速度、各种心理机能发展所达到的最终水平以及各种心理成分在某一个体身上的结合模式的不同。上述87位未成年罪犯的出生地域、家庭环境、受教育背景、社会状况各不相同,其犯罪前后的心理也有不同的变化趋势。真正实现“因案审理、因人施教”的个性化法庭教育,需要通过开展专业心理疏导和干预等来充分掌握被告人的性格和心理特点信息,进而制定出符合被告人个体特质的法庭教育方案。(三)契合涉罪未成年人犯罪心理教育矫治的现实需要对87位未成年犯罪咨询笔录的分析发现:绝大多数未成年犯案情简单、手段单一、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不大,但认罪悔罪的态度、对犯罪后果的认识则各有不同。认罪悔罪的态度通常出现五种情况:22.9%的未成年犯否认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把自己看成某种社会环境的牺牲品,“进入社会后,我才变成这个样子”);11%的未成年犯否认犯罪行为的后果(把犯罪行为作与众不同的界说来否认其行为所带来的危害,“我就是看不起这样的男人,丢我们的脸”);81%的未成年犯否认犯罪行为有被害人(把犯罪被害人看作是罪有应得,“他先在网上污蔑我的”);3.4%的未成年犯的道德责任感转向(转到与社会规范和准则相对立的方面,“我们是自由恋爱,双方自愿的,没有错”);54.6%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对犯罪后果的认识通常出现四种情况:10%的未成年犯对未来生活的态度积极;33.7%的未成年犯认为生活不会有太大改变,这部分人群中,绝大多数多次作案,容易再犯;40.1%的未成年犯对刑后生活产生了害怕、焦虑、恐惧等情绪;16.2%的未成年犯表示暂时没有考虑未来生活。调研中的87位未成年犯,在刑事审判前后经历一个不完全的或者错误的社会化过程,如果对这些已经表现出心理问题的未成年人只是简单地判以刑法,则只是惩治了他们的行为,不能解决甚至加重了他们的心理负担,就无法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因此,需要心理干预与法庭审判的科学契合,以促进被告人心理、行为的良性转变和人格成长。(四)审判活动顺利推进的有效保障由于我国的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程序尚未从成人模式中独立出来,涉及未成年的刑事审判的庭审程序同样表现出成人审判方式中的紧张对抗性质。这种紧张对抗的审判方式对当事人产生了不利的影响。首先,它强化未成年被告人在庭审中的疑惧心理和紧张情绪,影响诉讼活动有序进行。其次,由于未成年被告人理解能力和知识的欠缺,对公诉人、承办法官或陪审员提出的问题可能一知半解,或者不能准确、恰当地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再次,未成年被告人与公诉人、法官或陪审员之间的沟通困难与障碍,导致其出现各种生理、心理问题,影响审判程序的正常推进。为解决上述问题,心理咨询师可以在审判人员的安排下,适时疏导和排遣未成年被告人内心紧张、害怕等心理感受,在公诉人与未成年被告人的博弈之间形成一个心理缓冲区,冲淡庭审中的紧张气氛,有效凸显制度的程序保障功能。三、心理疏导机制在少年法庭的运作方式“少年犯罪首先是心理学问题。”中国政法大学青少年犯罪与少年司法研究中心主任皮艺军认为,“少年犯罪不但是道德问题、法律问题,还是生理学、心理学问题。德育教育是树立人生的目标,而达到目标需要依靠主体的能动性。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进行心理干预具有必要性。”但是,法律对心理学方法在司法中的应用缺乏有效的回应,缺乏基本的规定和立场,如心理咨询师是否出庭、心理测试报告对案件的处理究竟产生什么影响,法律没有明确的说法。使得心理咨询中心在法院存在地位不清晰、职责不明确、程序不规范的问题虽然工作人员经验丰富、具备专业的心理疏导技能,由于心理疏导机制的运作方式的混乱,使得其并没有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一)心理疏导机制的程序启动我院心理疏导机制的启动程序较为完备,包括法院“依职权”和被告人“依申请”两种模式。法院在庭前准备程序中书面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心理咨询师为其提供心理疏导,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口头或书面申请后,立即启动该项机制。如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未主动申请,审判人员在庭前准备程序中发现被告人存在紧张焦虑、交流困难或灰心倦怠等情形而需要开展心理疏导的,也可依职权启动上述机制。(二)庭前介入心理疏导机制开启的具体步骤:(1)审判人员向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介绍心理咨询师的基本情况,由其按照自身意愿选定心理咨询师。(2)审判人员将确定的心理咨询师人选交人民陪审员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由办公室联系咨询师到法院领取“心理咨询师参与刑事审判通知书”。少年法庭向心理咨询师介绍案件基本情况并安排阅卷。(3)心理咨询师由审判人员陪同,持“参与刑事审判通知书”进入讯问室,由心理咨询师与未成年被告人进行面对面的单独交流。对于未被采取羁押措施的被告人则由法院负责联系确定其与心理咨询师的会面事宜。(4)心理咨询师根据阅卷和会见情况对被告人进行心理评估,有效缓解被告人开庭审理前的紧张疑惧心理,消除沟通交流障碍,帮助其正确认识刑事审判活动。(5)心理咨询师结合会见情况和审前社会调查报告,全面掌握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文化程度、工作学习表现及犯罪前后表现及犯罪心理等情况,开展心理测评并运用其专业知识制作心理评估报告。心理咨询师应在开庭审理前将心理评估报告提交少年法庭,并协助少年法庭为庭审中可能出现的危机干预事宜做好应急预案。(三)庭审参与1.审判人员的选择审判人员是直接和未成年被告人在法庭上进行沟通交流的对象,他们对于未成年被告的影响不容忽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的审判长,应当由熟悉未成年人特点、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的审判员担任,并且应当保持其工作的相对稳定性。我们建议由一定比例的心理学工作者担任人民陪审员,更好地发挥心理学在审判中的直接作用。2.庭审过程(1)少年法庭在开庭3日前向咨询师送达《心理咨询师出庭通知书》。心理咨询师应按时参加庭审活动,与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单独的庭前交流,缓解其焦虑紧张心理。(2)庭审中,审判人员适时安排心理咨询师对未成年被告人出现的生理、心理问题加以疏导。(3)法庭调查阶段,审前社会调查报告宣读完毕后,心理咨询师宣读心理评估报告,从犯罪心理、性格缺陷、原因剖析、行为认知和判决心理预期等方面进行测评。3.法庭教育法庭教育并非局限于“判后教育”,它是依托庭前准备程序的铺垫从未成年被告人的个体生理和心理特点及庭前、庭中、判后各阶段不同的教育侧重点出发,精心设计教育情境,合理安排教育内容,重塑未成年被告人内心意识结构及法律道德观念。具体应当包括人生观和价值观矫正、危害行为认知教育、法律释明等内容。4.定罪量刑在定罪量刑环节,法律对于未成年被告人采用缓刑、减轻或者从轻处罚等办法均有明文规定,心理学工作者不能够越俎代庖或干预过度。只能在充分考虑青少年自身特点和有利于青少年自身发展的角度,为完善判条件和审理过程提供一个参照。(四)庭后回访考察制度回访考察制度是人民法院在对少年犯宣布判决后的一种向后、向外延伸,是教育、矫治少年犯的继续。在很多少年法庭中,对于回访制度的具体执行存在问题,不执行或者是流于形式在考察的过程中仅仅记录下了未成年犯的改造情况。科学合理的回访内容还应该包括记录当事人心理和行为的改变,调查当事人生活环境,帮助当事人调解情绪、缓解压力,更好地适应所面临的学习和生活,听取未成年犯生活环境中他人的评价和建议,这些都将会为今后工作的进一步开展提供宝贵的资料。四、心理学应用到法院未成年案件存在的普遍问题(一)心理疏导机制自身发展不健全心理干预在法院中的应用中,自身也存在很多问题。就心理测试而言,首先心理测试的结果不能作为法律上的证据。犯罪心理测试所得到的结论只能表明犯罪者的心智状况,与案件本身并无直接关系,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最高人民检察院于年对《关于cps多道心理测试能否作为证据使用的请示》的批复认为心理测试鉴定结论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只能作为审查判断证据。其次,心理测试所应用的问卷和量表缺乏一致性和标准化。再次,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心理测试技术性指标存在偏差,无法保证心理测试结果的准确性。此外,法院工作人员对心理干预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容易对心理干预所得到的结论等做出错误理解及应用,给心理干预工作的进展带来了消极影响。(二)法律依据及法律地位尚不明确首先,未成年人案件的心理干预缺乏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就心理测试而言,尚无专门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如何开展心理测试、如何参考测试结果做出恰当的量刑裁决进行规范。由于缺乏法律依据,对心理测试的运用并不是法律规定的必经程序,心理测试的开展存在许多障碍。法律依据的欠缺使未成年人心理干预的法律地位处于不明晰状态,导致相关工作人员思想上不重视或者错误定位,影响了心理干预工作的顺利展开。其次,心理咨询师的诉讼地位并没有得到法律的明确规定,所以,心理咨询师在将心理学的知识和技术应用到对未成年犯的心理测试、心理诊断和心理干预上以及利用心理学使得法院对未成年犯的判决更加科学化合理化方面受到了很大的限制。(三)人员和经费来源等尚待明确由于人员和经费来源的不确定,导致心理干预对未成年人犯的持续性引导和帮助工作不能很好的进行。目前,法院中从事未成年犯心理干预工作的大多是公益性的,人员的流动性很大另外一方面,对于心理干预在未成年犯中的应用所花费的资金上没有固定的预算和资金安排,这就造成了很多因为未成年犯的心理干预工作而产生的花销没有人买单,这也给心理干预工作的开展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四)心理干预在法院中尚未系统化、体系化目前我国的心理干预在法院的应用中缺乏从未成年犯刚逮捕的心理咨询和心理疏导到心理测试,再到根据心理测试的结果应用到法庭的审判,然后到判刑后和服刑过程中的心理咨询与心理干预,最后到服刑期满初步走入社会的跟踪干预这样一个健全的体系。例如,心理测试结果的运用缺乏系统化和持续化。心理测试的运用主要体现在审查起诉阶段,通过测试报告中反映的未成年人心理特征对诉讼证据进行分析判断;运用测试报告中所显示的“有无重犯可能性”以及“目前悔罪程度”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做出起诉或相对不起诉的决定。心理测试只是作为一种独立的办案手段应用于实践,而在对未成年犯罪者的心理诊断及矫治中并未起到应有的作用。五、针对未成年心理疏导机制更好运行的对策(一)就该机制本身来说,完善自身运行中存在的问题1.采用或者制定完善的未成年犯罪心理量表,推进心理干预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只有将研究工具标准化,测评过程科学化,才能得到更为客观和真实的结果,在对未成年犯罪进行心理测评时尤为如此。因此在对未成年罪犯进行心理测评时应注意针对不同情况、不同个体采用不同的有针对性且可信效度较高的测量工具,比如:应用MMPI来检测犯罪者心理异常、诊断人格障碍,并可作为再犯心理预测的工具;应用16PF来测量罪犯心理结构的特点及犯罪者个性因素的某些优缺点,反映其心理健康水平,并根据其焦虑与自制力因素的强弱,确定防范与矫治的重点对象。这一量表通常用作犯罪者入监时的人格诊断工具,作为了解犯罪者人格特征及素质,分析犯罪心理原因,施行心理矫治的依据;而EQ则因其简便易行,可用来对违法者、犯罪嫌疑人作个性测量使用,便于针对其个性特点,开展审讯、审判与教育;行为类型量表则能用来预测罪犯行为倾向,改进管理控制方法,实施因人施教。此外,一些行为与测量表则可用来对罪犯行为进行预测,这些标准化程度较高的问卷都能在不同程度和不同方面对未成年的心理健康水平及人格特质给出比较客观可信的参照,也能提高心理评估结果作为审判依据的科学性。2.建立完整的心理疏导程序,保证心理疏导过程的专业化、科学化及实质化首先应保证心理疏导的工作人员为受过心理学教育、有大量咨询及干预经验的心理学专家。其次,在疏导干预过程尽量做到程序化、标准化。比如,庭审前,经未成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对未成年人的心理状况、再犯罪可能性、判决心理预期等进行科学分析和评估,及时排解未成年人的紧张情绪,纠正不合理的认知;庭审中,心理专家当庭宣布心理评估报告,帮助法官找准法庭教育切入点,与法官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共同对未成年人开展有针对性的法庭教育;判决后,心理专家根据未成年人不同的情绪反应,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疏导,帮助其规划未来的人生;判决执行阶段,心理专家还要对未成年人进行持续的心理跟踪辅导。最后,在判决完成后将未成年个体的一系列评估报告存档,为对未成年犯罪进行研究提供依据。(二)进一步明确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心理疏导机制的法律依据及地位1.统一立法,使未成年罪犯心理疏导规范化、法制化由于目前未成年罪犯的心理疏导机制缺乏立法支撑,如心理咨询师的诉讼地位并未得到法律的明确规定,致使心理疏导有时处于一种较为尴尬的地位。通过统一立法,可以使心理疏导合理化法制化。这样才能使心理疏导机制的作用最大化。可以使心理测评及报告的地位作用更加合理,也可使其作为量刑及矫治提供较为科学的参考,心理咨询师在诉讼及干预治疗的作用也才能更为有效。2.保证对未成年罪犯进行心理疏导的客观物质条件人员及经费限制使得心理疏导程序很难按照正常程序完成,因此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心理疏导的经费来源也应得到明确保证。可考虑由司法行政管理机关从政府财政中单列经费项目,启动机关在适用心理测试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由财政支持,使每一位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都能进行相应的心理疏导,从而保证其最大权益。(三)对于心理疏导过程中产生的结果进行完善1.心理评估报告必须以书面形式写出,并对个体的行为取样、心理学分析结果进行说明并提出倾向性的意见评估报告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能真实反映出测试的步骤、方法,特别是对测试结果的分析和结论部分,要用准确、简练、规范、科学的概念来确定心理特征,论证其科学原理。心理测试报告只有经负责测试工作的心理学专家签名,才能运用于诉讼中。2.测试报告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应当明确由于心理评估报告不具有直接证据的相关性,但是标准化测评对证据的认定、案件的定性好和定罪量刑都起到一种辅助性的参考作用,因而在诉讼中只能处于辅助证据材料或参考材料的地位。3.心理测试报告在诉讼中的运用需有严格的审查程序心理测试报告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参考作用。在侦查中,测试报告反映的心理特征帮助侦查人员制定讯问方案并查明案件事实;在审查起诉中,测试报告通常成为“相对不起诉”“诉前取保考察”的重要参考依据;在审判中,测试报告反映的心理特征成为定罪量刑时的参考。心理测试在诉讼中的重要性对测试报告的公正性和准确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除了通过实体法律对心理测试做出规范外,还应当从程序上来加以保障。在不同诉讼阶段,对测试报告的作用都要作全面的审查,包括未成年人对测试的态度、测试报告内容的科学性及规范性、测试人员的资格等方面,对不符合法律程序或违背心理测试规则的测试报告不得加以运用。经过严格审查后,对于符合形式和实质要件的测试报告,应当公开加以认定和运用。原文载《中国少年司法总第38辑》,杨万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少年法庭指导小组编,人民法院出版社,年10月第一版,本文作者申晓东,单位: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P45-56。整理: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法制支队(直属分局)“不念,不往”“诗心竹梦”。预览时标签不可点
关于未成年人案件心理咨询干预机制运行的调
发布时间:2020-9-22 18:03:18 点击数: 次